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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430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1-08-31
- 发布机构: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服务主题:
- 名 称:
- 公开方式:
湖南宇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2021〕Z-1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湖南宇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QG9DY0P
经营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中岭小区A6栋3门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4月26日和5月6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的新校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项目现场砂石露天堆放,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Z-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Z-1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