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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431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1-09-10
- 发布机构: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服务主题:
- 名 称:
- 公开方式:
株洲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Z-1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洲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34744498A
经营地址:株洲市龙头铺镇兴隆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4月6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拆除和安装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白二车间和水二车间的环保设备时,因工作疏忽,导致两车间烟气管道未完全封闭,致使两车间的颗粒物排放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公司在拆除和安装时环保设备时,也未及时清运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的原辅材料和工业固废,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Z-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Z-1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