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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691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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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长江硬质合金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H-1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洲长江硬质合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水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770052528C
经营地址:荷塘区金山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8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H-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H-1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以及你单位的整改材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