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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1-05-28 作者: 字体:

 

 

株环罚字〔2021T-5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刘培政: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左权镇清安铺村向冲组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4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对湘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你正在四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4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5)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