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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708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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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正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T-1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湖南正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敬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RJRPC3P
经营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3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湘怡中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负责湖南湘怡中元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设备维护,但你单位未完全履行职责,致使该公司厂区内室外风机产生的噪音较大。我局天元分局委托株洲华香春露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湖南湘怡中元科技有限公司厂界内4个监测点和1个敏感点进行监测时发现,该公司夜间噪声最高值57.9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标准限值。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华香春露字(2021)第093号)、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1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