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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709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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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T-1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兴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016666
经营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凿石港片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5月23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杜甫草堂修复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项目建有临时生活区,但因化粪池未完成建设、收集管道建设不完善等原因,导致该项目生活污水超标排放。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9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9月23日,我局依法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提出的违法行为轻微、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等主张,我局不予采纳。但你公司在污水外溢后尚能积极整改,配合调查,我局予以认可,并同意酌情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4号)、听证笔录、听证报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并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