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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710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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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株洲市中心医院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T-1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洲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蔡安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00445178987J
经营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1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5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新增3台Ш类射线装置:1台CT机、1台DR机和1台骨密度仪,但该3台Ш类射线装置均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15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