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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713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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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丰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T-20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洲市丰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TH5H72P
经营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胜利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9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碎石加工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17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2.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合并处罚贰拾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