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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佰顺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1-09-30 作者: 字体:


 

株环罚字〔2021L-8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株洲佰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97481612U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姜园路11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616日,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对展柜进行喷漆时,喷漆房大门敞开,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文书和询问笔录等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20219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L-8)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

预字2021L-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