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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0443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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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紫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S-2号
邵阳紫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光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MA4T8FRG8F
经营地址: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2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石峰区清水塘地区的株冶外渣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受株洲清水塘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承担株冶外渣场废水收集池的废水处置工程。但你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擅自铺设管道预将池内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引至霞湾港。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株环罚预字〔2022〕S-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