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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06-07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Z-1

    

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武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RMAY61W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399号新桂公馆190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投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328对你公司负责施工的铁东路白石港以北路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将施工时挖出的固体废物就地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20224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Z-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Z-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