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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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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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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龙腾盛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连罚字〔2022〕L-1号
荷塘区龙腾盛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沈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2MA4PCUKM1T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
一、初次环境违法行为及原处罚决定
2022年2月25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承接湖南南方宇航高精传动有限公司厂房土石方工程服务期间,将废弃的砂土倾倒至株洲易力达机电有限公司围墙处,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株环责改字〔2022〕L-3号)。2022年4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L-2号),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二、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情况
2022年3月28日,我局在对你单位组织复查的过程中,发现你单位仍未对废弃砂土设置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文书等证据为凭。
三、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连罚预字〔2022〕L-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连罚预字〔2022〕L-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四、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2年3月26日至3月28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