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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045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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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陈知包装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L-7号
芦淞区陈知包装厂:
经营者:陈知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RFLGY81
经营地址:芦淞区白关镇玉泉村泉水塘2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4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无纺布和塑料包装袋印刷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6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8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