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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047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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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华生科技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L-9号
株洲华生科技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4L70L64A
经营地址:芦淞区董家塅南方摩托NF005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举报,2022年5月17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与株洲瀚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交界处雨水排放沟内有大量乳白色液体。经查,你单位洗手池内和地面有乳白色液体痕迹,现场发现你单位员工正向洗手池内倾倒废乳化液,并在此清洗盛装桶。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6月14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