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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050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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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华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H-3号
株洲市华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66352236L
经营地址:荷塘区嘉德工业园3号厂房30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3月14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自2016年开始从事橡胶制品制造,2020年6月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至今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经验收。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H-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5月11日向我局进行了陈述,以公司经济不景气为由申请免予处罚。对此,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H-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