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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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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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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铂悦轻奢酒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01-26 作者:天元分局 字体:大 中 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T-1号
天元区铂悦轻奢酒店:
经营者:袁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4T2D8M88
经营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滨江西路33号中泰财富湘江17栋102号201、301、4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投诉,2021年10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营业,5楼安装的中央空调外机组正在运行。我局天元分局委托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对你单位室外相关点位进行监测时发现,你单位昼、夜间噪声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标准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湖泰字(2021)第D245号)、(湖泰字(2021)第D246号)、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4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