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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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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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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01-26 作者:天元分局 字体:大 中 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T-2号
株洲市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985557603
经营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6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10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涂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4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