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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微尔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01-26 作者:天元分局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T-3

 

株洲微尔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灵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R1RH651

经营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黑龙江路581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97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于2021年4月开始建设电镀镍实验线,并于6月开始研发和实验;后湖南省株洲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镍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7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14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电镀镍实验线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2.对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柒仟元整。

合并处罚叁拾万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