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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05-27 作者:天元分局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T-5

 

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3474448XA

经营地址: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志愿者投诉,2022120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在天元区湘水湾商业街发现,你单位负责沥青铺建工作的员工在铺建沥青第一步工序洒油完成后,将洒油枪内剩余的乳化沥青倾倒在滨江南路边的下水井。检验检测报告(湖泰字2022A028)显示湘水湾丁字路口地表水(疑似你单位地面冲洗废水进入此处)中石油类、苯并芘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Ш类标准限值要求。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51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