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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076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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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Z-4号
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袁林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63259600W
经营地址:醴陵市均楚镇青山村胜利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原矿堆场未按环评批复建设完成防雨顶棚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但斜井原矿堆场防雨顶棚于2021年7月才启动建设,竖井原矿堆场直至我局现场检查时仍未启动防雨顶棚建设。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卫星照片、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原均楚萤石矿整合)采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关于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原均楚萤石矿整合)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株环评〔2018〕10号)、《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原均楚萤石矿整合)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Z-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Z-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考《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小写:¥49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