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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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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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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云龙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Z-3号
株洲市云龙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6YUH9J
经营地址: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办事处大丰社区上新塘组0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3月31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从事预拌砂浆生产时,利用潜水泵、软管等将收集池内的生产废水抽至雨水沟直排龙母河。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Z-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称因连降暴雨导致收集池水位暴涨外溢将厂区、车间、设备淹没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将收集池废水抽排,并非恶意抽排;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对生产用水与自然雨水进行分离等措施。经我局核实,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基本属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Z-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考《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