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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084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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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中医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Z-2号
株洲市渌口区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蔡建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21445331080T
经营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漉浦大道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2月15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正排入外环境。经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为302mg/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要求(标准限值为≦250mg/L)的0.2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Z-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称外排废水中仅化学需氧量超标0.2倍,已及时向废水处理池添加药剂。经我局核实,你单位的整改其概况属实。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