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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735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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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信达矿冶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L-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洲信达矿冶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泽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320697636L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桐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4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文书和询问笔录等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L-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
预字〔2021〕L-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