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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738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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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宇通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Z-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洲市宇通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L3FU87D
经营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3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群众投诉,2021年8月13日22时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枫溪大道608所段下穿隧道改造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经审批,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Z-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Z-1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