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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302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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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芦淞华升医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L-10号
株洲芦淞华升医院:
法定代表人:廖贻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203MJJ530208W
经营地址:芦淞区建设中路733号
2022年3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医疗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未建成,医院即投入运营,致使医疗废水未经处理外排至城市污水管网。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4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申辩书,以无违法故意,并表示愿意立即整改,建设医疗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等为由,申请免除行政处罚。经我局核实,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基本属实。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