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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334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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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怡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H-1号
湖南怡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秋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P9E158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518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11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对建筑塔吊喷涂补漆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H-1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了陈述,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同书》、经济困难”等为由,申请减免行政处罚。对此,我局予以部分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