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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434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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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青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L-14号
株洲青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99126210B
经营地址:芦淞区建宁古大桥村寺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5月12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对易产生粉尘的部分砂石物料未采取入棚、覆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6月23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6月23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请求免除行政处罚的报告,以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为由申请免除处罚。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单位已对露天堆放的砂石废料加盖防尘网并撒播草籽复绿;进一步挖空沉淀池,并加高隔栏。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1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单位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后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