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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全义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04-29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株环责限字2022L-1

 

邓全义:

邓全义豆腐作坊经营者

地  址:芦淞区白关镇芭蕉村井槛组

接群众投诉,2022412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豆腐作坊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作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在从事豆腐制作和熏制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农灌渠。监测结果显示,该作坊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4.39×1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1×103mg/L、悬浮物1.68×103mg/L、氨氮23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精威(检)字2022〕第041801号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自2022430日起至2022730日止限制你开展豆腐加工制作生产经营活动。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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