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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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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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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蓝天乙炔厂(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H-7号
株洲市荷塘区蓝天乙炔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立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736798246G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3月30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部分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电石渣未入棚(露天)堆放,执法人员当即要求你单位4月30日前完成物料入棚整改工作。7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仍有部分电石渣露天堆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H-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H-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小写:¥19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