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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996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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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中博建材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T-6号
天元区中博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陈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4PFLEQ8W
经营地址:天元区群丰镇长岭新街散户1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5月16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水稳材料生产,现场露天堆放破碎后产品10000吨左右,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6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