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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997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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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湘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T-7号
株洲湘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炳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44647C
经营地址:天元区群丰镇高台岭社区杨家冲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3月19日、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完善废水治理措施,砂石分离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经导水沟排入雨水收集池后排入外环境。湖南国盛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厂区污水总排口废水中PH值为12.7,SS值为122,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湖南国盛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HBJZ202203019)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T-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请求免予处罚的情况说明》,称你单位已积极整改。经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单位已完成雨污分流整改,并增建了约86立方米的雨水收集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小写:12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