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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腾达管道疏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08-18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T-9

 

株洲市荷塘区腾达管道疏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鼎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344724651X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屋街82号五景花苑5栋802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522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天元区美的兰溪谷珠江北路附近的雨水井异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珠江北路145-146路灯之间的雨水井有大量油污、餐厨垃圾等残渣物。经我局调查核实,该雨水井里的污染物是你公司员工杨鹏程驾驶的车牌号为湘BA9683的高压清理疏通车倾倒,倾倒时间为20225221017分左右。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经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查明你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以及对公厕、化粪池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82类。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104项,你公司属于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但你公司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而且还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监察文书、你公司与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化粪池清理及管道疏通年度服务合同》、检测报告、监控资料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分别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我局于2022726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中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小写:210000.00);

2.对你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小写:250000.00);

合并罚款肆拾陆万元整(小写:460000.00)。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