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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2012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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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白沙机械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L-16号
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白沙机械厂:
经营者:袁文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N6T621K
经营地址:芦淞区白关镇沙堤村宰相坪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7月4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铁路运输设备零配件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需填报排污登记表。当日,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7月8日前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7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7月22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1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