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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2843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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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多普生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S-7号
株洲多普生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铁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90888209B
经营地址:石峰区铜霞路46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先后于2022年7月29日、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环评报告中载明的原辅材料为季铵盐和硫酸铁,预计年用量为526吨,但实际使用的原辅材料为三氯化铁、石灰和硫酸,去年使用量分别为:三氯化铁2000吨、石灰约5500吨、硫酸约26吨。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了重大变动,但你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8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但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S-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S-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伍拾元整(¥1785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