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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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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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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Z-1号
株洲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763270658C
注册地址:株洲县渌口镇青龙湾村大毛坪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11月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环保设施停运,新的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未完成建设,废水排放口未见废水外排。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原环评批复医废处置能力为每日16吨,但2022年开始实际处置能力超过了每日16吨,已经不符合环评要求。故2022年4月12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需对你单位现有环保设施进行提质改造。2022年10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渌口分局申请为期五天的提质改造,但实际并未履行,且你单位一直在生产。2022年10月31日上午,你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在新的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未完成建设的情况下,擅自停运原有的环保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日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但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未完成建设的事实。
3.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日提供的株洲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与湖南清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安装采购合同、株洲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暂停使用与改造报告、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2022年8月30日与第三人签订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建设合同,于10月31日上午开始进行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的改造修建工作,截至2022年11月2日仍未完成建设的事实。
4.相关台账、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的批复等。证明你单位原环评批复医废处置能力为每日16吨,但2022年开始实际处置能力超过了16吨,已经不符合环评要求。故2022年4月12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需对你单位现有环保设施提质改造。
5.其他相关证据。
你单位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的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未完成建设的情况下,擅自停运原有环保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Z-15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2日向我局递交《废水处理升级改造情况报告》,称因疫情爆发,医废处置工作压力大,且改造期间的生活、生产废水均收集在循环池和应急池内,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等。对此,我局在决定对你单位拟处罚款金额时,已考虑株洲疫情爆发和你单位在原环保设施停运期间,废水囤积在循环池和应急池内,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等事实和从轻处罚等情节。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Z-1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及表2-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