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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2908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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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鹏程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L-13号
株洲市鹏程物资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85003****
经营地址:芦淞区董家塅办事处建雅路45路
2022年4月29日上午11时50分许,接群众举报称“株洲利源实业有限公司厂门口排水沟渠水呈乳白色”,我局芦淞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排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厂外雨水排放沟内有大量乳白色液体,经现场询问你公司负责人,得知雨水沟内乳化液为你公司工人倾倒。现场共收集乳化液与水的混合液体约480公斤,乳化液沾染固废约50公斤。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经查,你公司系初次违法,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公司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对雨水沟进行围堰、清洗和收集,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