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监察执法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株洲市人民医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11-15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H-8

 

株洲市人民医院:

定代表人杨宏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00770095085R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特1

根据在线监测数据平台线索,2022920日至21日,

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浓度于202291916时至9207时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允许的排放浓度。经查,你单位于2022918日对院内化粪池进行清理时,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大量高浓度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致使总排口废水浓度超标。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292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9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污水处理站立即停止进水,并将污水处理池现有污水输送至应急池储存,随即联系相关单位立即补充生物菌种进行修复。经我局核实,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