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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2912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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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徐家塘页岩建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H-9号
株洲市荷塘区徐家塘页岩建材厂:
投资人:周建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597579421Q
经营地址:荷塘区仙庾镇徐家塘村杉树塘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10月27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按年产3000万块页岩砖核发排污总量,但经核实,你单位实际年产量为3988万块页岩砖。通过计算,发现你单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均超出排污许可核定的指标数量。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你单位认定的关于排放总量的认定方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H-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H-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规定的裁量标准,并酌情考虑你单位同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愿,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