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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12-20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H-10

 

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鲁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Q63A88W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7号产业服务大楼

20221212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地面冲洗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雨水沟排放至外环境。经检测,外排废水中PH值、COD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21212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及12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地面冲洗废水外排的事实。

3.受我局荷塘分局委托,湖南国盛检测有限公司20221215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JZ202212015),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超标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后,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雨水收集池进行清理,并承诺地面冲洗废水不再通过雨水沟外排。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废水排放量小,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