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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恒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12-30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H-11

    

株洲恒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RH66W86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黄河北路689号湘银星城30270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1212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石料破碎生产线并投入生产(“未批先建”);现场堆放了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石料,未设置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21212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及12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122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H-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H-8)、《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表1和表13规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壹元整(小写:5251.00);

2.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伍拾壹元整(小写:15251.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