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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三龙特种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3-31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S-5

    

株洲三龙特种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雄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516769916

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龙家冲北部经纪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15日,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特护期现场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铸造熔炼车间门窗破损严重,无法有效收集废气;2.铸造件电焊、切割、抛丸车间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有效收集,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构成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1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12日拍摄的照片、1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铸造熔炼车间门窗破损严重,无法有效控制粉尘及气态污染物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228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S-2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称你单位于202212月底已关停部分设备和工艺,铸造生产线已整体搬迁至湘潭,请求在设备和工艺转型升级后再恢复生产。经2023112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核实时,发现你单位在铸造件电焊、切割、抛丸车间加工过程中,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致使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故,对于你公司的陈述,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S-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