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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0898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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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多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2号
湖南多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0947600504
住所地:天元区群丰镇白莲村早塘组
2022年11月24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因连续降雨,你单位未及时抽排沉淀池和清水池废水,导致上述两池内废水外溢至雨水沟后,通过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外环境。经检测,外排废水中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限值0.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沉淀池和清水池废水外溢至雨水沟后,通过废水总排口排入外环境的事实。
3.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湖泰字〔2022〕第F174号),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悬浮物超标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经查,你单位属初次违法,且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单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外排废水进行拦截,并对生产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等。经我局核实,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