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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2927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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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T-12号
湖南顺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RA0T32R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南塘路208号当代尚品苑3栋7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志愿者举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场内露天堆放了约1200吨不明工业固体废物,现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等防护措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对你公司和道县兴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