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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2929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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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捷通管道疏通服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T-10号
芦淞区捷通管道疏通服务部:
经营者:路后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LLKWQ9L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125号广汇大厦50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7月11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天元区力嘉路附近的雨水井异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路段0074灯杆的雨水井中发现油污、餐厨垃圾等残渣物。经调查核实,该雨水井里的污染物是你单位员工驾驶的车牌号为湘B10757的吸污车倾倒,倾倒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凌晨0时左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经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查明你单位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管道疏通服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82类。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104项,你单位属于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但你单位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而且还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12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分别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单位意识到错误,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主动申请通过公开道歉的方式作出守法承诺等,请求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对此,我局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3-2、表5-2及第十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小写:¥40000.00);
2.对你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小写:¥60000.00);
合并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