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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戈橡胶塑料(株洲)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3-09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9

 

博戈橡胶塑料(株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orsten Gehrman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L2WFM7W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黑龙江路639号栗雨工业园58

2022128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特护期现场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喷漆房大门处于开启状态的情况下,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推力杆涂装作业。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21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220日制作的现场调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从事涂装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你单位向我局陈述称,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单位积极整改,已将喷漆房大门由手动门更换为自动闭合门,有效保障了密闭效果。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整改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