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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0904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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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立众精制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4号
株洲立众精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胜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50L717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新马金谷C9栋
2022年12月15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厅特护期现场检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边角料暂存间旁放置空抗磨液压桶7个,50个压铸脱模剂桶露天堆放。2.熔炉产生的铝渣随意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
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上述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