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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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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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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鑫湘奥奥迪专业维修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3号
天元区鑫湘奥奥迪专业维修服务中心:
经营者:罗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4T6RC2X2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南路616号美的翰城21栋1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10月20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维修车间产生的含油废水本应经过预处理后排放至污水管网,但你单位未对含油废水进行处理,直接通过积水沟外排至门店前的污水管网。经检测,外排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超过《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允许排放的浓度限值,构成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对维修车间产生的含油废水进行预处理,通过积水沟外排至污水管网的违法事实。
3.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湖泰字〔2022〕第F141号),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污染物超标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单位排水量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