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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盈利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2-28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H-1

株洲市盈利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在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LN9EP7R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长兴路红旗路社区六组喷涂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1211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未关闭车间门的情况下,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涂作业。构成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212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证据照片、12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未关闭车间门的情况下,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涂作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27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