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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瑞美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6-01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H-10

    

株洲市荷塘区瑞美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杨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184481493F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明照分路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227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外排废水、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227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2022年度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522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9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9)、《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