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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1193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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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金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H-11号
株洲金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QPY7X1J
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莲花社区荷叶组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3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露天喷漆作业,主要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67项的要求,你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喷漆项目属应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方可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项目,但你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金属表面喷漆生产线并投入生产,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2.你公司露天喷刷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油性油漆,构成“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10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罚款壹拾壹万伍仟伍佰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10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表6-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00);
2.对你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155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